(2016)冀082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淑丽与被告邢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丽,邢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877号原告范淑丽被告邢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淑丽与被告邢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体错误,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