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恢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兴儒、杨高峰、陈红霞与被执行人尉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兴儒,杨高峰,陈红霞,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恢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蒋兴儒。申请执行人杨高峰。申请执行人陈红霞。被执行人尉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尉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尉涛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蒋兴儒、杨高峰、陈红霞偿还借款本金12.6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1790元,但被执行人尉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尉涛(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590805033X)在湖北省荆门市烟草专卖局的收入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宏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