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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韩春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韩春明,李国辉,高俊燕,王立国,李春玲,李全军,邓小秀,李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30号原告: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枣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兰平,枣强晓时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春明,女,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人。身份证号:132201198609036826。被告:李国辉,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人。身份证号:131121198305242275。被告:高俊燕,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前金子村人。身份证号:133023198106183021。被告:王立国,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王崔浒村人。身份证号:133023197809083014。被告:李春玲,女,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大营镇后金子村人。身份证号:131121198402013423。被告:李全军,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人。被告:邓小秀,女,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人。身份证号:133023196205063026。被告:李长兴,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人。身份证号:133023195109093036。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韩春明、李国辉、高俊燕、王立国、李春玲、李全军、邓小秀、李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撤诉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承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春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