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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7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