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7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