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80号原告:彭某某,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6208164452。被告:林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路庄村祁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林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