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玉斌申请吴志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斌,吴志平,内蒙古神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志平。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申请执行人冯玉斌与被执行人吴志平、内蒙古神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故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乔 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