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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邢秀云与张振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云,张振良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560号原告邢秀云,女,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言青,女,生于1979年6月30日,汉族,济南长清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振良,男,生于1956年2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秀云与被告张振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餐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邢秀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秀云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