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新奎与被上诉人毕改霞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新奎,毕改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坤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丹丹,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改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新奎与被上诉人毕改霞离婚纠纷一案,赵新奎于2015年10月14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赵新奎与毕改霞离婚;2、女儿赵汝雨、儿子赵扬光由赵新奎抚养,由毕改霞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广汽传祺GS壹辆价值11万元,小松液压挖掘机一台价值97.5万元,共同债务100万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468号民事判决,赵新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赵新奎、毕改霞的女儿赵汝雨出生。2009年5月12日,赵新奎与毕改霞在郑州市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17日,赵新奎、毕改霞的儿子赵扬光出生。2014年度,赵新奎、毕改霞均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2月16日,经赵新奎亲属赵文立等五人,毕改霞亲属毕改选等三人共同见证,赵新奎承诺好好过日子,过去的事不再说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赵新奎、毕改霞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育有一女一子,夫妻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在双方出现矛盾、分歧后,赵新奎积极主动地改正自身缺点不足,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出具了书面承诺,双方婚姻亦有和好的可能。评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条件综合考察,赵新奎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证据不足,故对于赵新奎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赵新奎和毕改霞离婚。案件受理费4725元,由赵新奎负担。上诉人赵新奎上诉称:1、原审判决事实查明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依法准予离婚;2、两人子女赵扬光、赵汝雨由赵新奎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应判决由其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4、被上诉人毕改霞在一审中所提出借款关系明显不合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毕改霞答辩称:1、赵汝雨、赵扬光二子女跟随毕改霞生活,赵新奎不用支付抚养费;2、价值48万元的PC200-8M0小松液压挖掘机及13余万元债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双方在婚姻生活存续期间各自负担的债务,由各自承担;4、同意离婚。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新奎、毕改霞两人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生育有一女一子,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故夫妻之间有时不能事事讲理,也不能事事都要辨清孰是孰非,争个你输我赢。至于上诉人赵新奎上诉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新奎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由上诉人赵新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付大文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