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秀霞与王泽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霞,王泽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66号原告王秀霞,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霞与被告王泽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秀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