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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郎凤柱与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凤柱,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郎凤柱,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内2526执3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晓燕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王晓燕已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晓燕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华审判员 贺希格达赖审判员 哈斯 巴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