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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吴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吴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43号原告:孙志强。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哲。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志强诉被告吴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魏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正举、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审判员 魏 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闻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