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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xx与杜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郭xx,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杜xx,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xx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6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对被执行人杜xx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