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689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功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