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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铜川市龙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龙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振平。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3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给付下余案件款2092441.77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55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一直分期履行,现已将除逾期利息部分外的案件款交到本院,本院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逾期利息部分,双方正在协商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恢字第00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