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蔡传玺与岳国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玺,岳国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539号原告蔡传玺。被告岳国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路天山花园沿街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传玺诉被告岳国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传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蔡传玺负担。审判长 门学智审判员 陈晓玲审判员 孟祥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