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字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字133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