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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姜涛与李权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李权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姜涛,无业。被执行人李权宸,系普兰店市沙包镇欧屯砂厂经营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姜涛与被执行人李权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6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用一台Z×××××型号轮胎装载机抵顶(姜涛、刘文远、徐忠龙、陈仁亮)欠款及诉讼费合计2357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姜涛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权宸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63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