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其来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来,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990号申请执行人杨其来,水电工。委托代理人邵强、姜康兵,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董事长。杨其来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其来工程款1736112元以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19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其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苏K×××××、苏K×××××、苏K×××××机动车进行档案查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其来人民币400000元,余款因协议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杨其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其来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苏K×××××、苏K×××××、苏K×××××机动车进行档案查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其来人民币400000元,余款因协议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杨其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其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