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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洪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9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台湾地区金门县,来厦暂住思明区海峡国际社区1期8号楼702室。2016年2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涉台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沿文兴东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文兴东路前路段时,车右侧与沿文兴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闽065**号小型轿车右侧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洪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8.5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到案后,被告人洪某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与事故车辆车主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牟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