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民小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史建红与安阳市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红,安阳市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小字第34-1号原告史建红,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田文萍。委托代理人高盛甫。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红与被告安阳市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建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红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建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文审 判 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郭培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贯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