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等与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何某某,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刑初12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49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女、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丁,女、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在押。诉讼代理人冯燕,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