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2015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本市碑林区某某某小区某公寓楼X号房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同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将马某在上述地点抓获归案,并在房间内当场查获一小包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小包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毛重0.615克,净重0.38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4、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8日止)。二、随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