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魏道新、倪杰山等与李芬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道新,倪杰山,李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魏道新。申请执行人:倪杰山。被执行人:李芬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芬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芬芳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芬芳在张家湾街长征社区有股权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芬芳股权分红人民币228,5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