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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长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长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继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849号泸州市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长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8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