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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朱乐乐与尉飞燕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乐乐朱某某,尉飞燕尉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686号原告朱乐乐朱某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南屯村第六组。被告尉飞燕尉某某,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东口村第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乐乐朱某某与被告尉飞燕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乐乐朱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乐乐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乐乐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双  全人民陪审员 马  士  信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李新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林  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