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184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8日,住洛宁县。被告:曲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0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