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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184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8日,住洛宁县。被告:曲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0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