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邹升初与徐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邹升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升初,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徐伟因与被上诉人邹升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光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全友,被上诉人邹升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