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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邹升初与徐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邹升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升初,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徐伟因与被上诉人邹升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光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全友,被上诉人邹升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