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宗碎银与王鹏鹏、王锁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碎银,王锁林,胡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宗碎银,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委托代理人张永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系宗碎银之孙。被执行人王锁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胡永梅,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系王锁林之妻。宗碎银与王鹏鹏、王锁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锁林、胡永梅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宗碎银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给王鹏鹏法定代理人王锁林、胡永梅确定的给其支付赔偿鉴定费1500元及负担受理费1042元的义务,并要求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永梅当庭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