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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晓东诉刘海峰、田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刘海峰,田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田秋玲,女,汉族。张晓东诉刘海峰、田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峰、田秋玲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建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