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淮安九龙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文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九龙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毛文大,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702号原告淮安九龙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7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漆峰,淮安市清河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被告毛文大。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九龙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九龙投资公司)与被告毛文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毛文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龙投资公司诉称:原告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由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过程中,原告除了缴纳给民信担保公司所有费用外,还向其缴纳了60万元保证金。贷款结束后,民信担保公司应依约返还保证金给原告。经原告多次索要,民信担保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写下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欠淮安九龙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保证金60万元整,现承诺2014年前还30万元,2015年前还30万元。在该承诺书中,被告毛文大对民信担保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时至今日,民信担保公司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毛文大支付保证金6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逾期还款利息225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5倍计算期间逾期还款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毛文大辩称:被告所述均是事实,被告毛文大会积极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由民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过程中,原告除了缴纳给民信担保公司所有费用外,还向其缴纳了60万元保证金。贷款结束后,民信担保公司应依约返还保证金给原告。经原告多次索要,民信担保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写下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欠淮安九龙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保证金60万元整,现承诺2014年前还30万元,2015年前还30万元。被告毛文大在保证人处签名确认。被告毛文大系民信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至今日,民信担保公司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商行网银业务客户回单、收据、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向民信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民信担保公司应当及时返还保证金,民信担保公司没有及时返还保证金,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亦未按照承诺履行担保义务,且被告毛文大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毛文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九龙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2015年度利息为225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5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5元,由被告毛文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邵海州人民陪审员 毛立发人民陪审员 于长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