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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福祥、朱福祥信息公开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5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福祥,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朱福祥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行终字第36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刑事侦查职责时制作或获取的材料,不属于该条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本案中,朱福祥申请公开的“撤回海公捕诉字[2011]4958号《起诉意见书》(或称朱福祥的起诉意见书)、撤销海公提捕字[2011]686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撤销海公捕字[2011]4279号《逮捕证》”的信息,属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履行其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本案终审法院判决驳回朱福祥上诉请求正确,朱福祥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福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