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中林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中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41号罪犯张中林,男,1962年3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张中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中林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对张中林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1月6日本院以(2013)黔毕中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书,对张中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张中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张中林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中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5—2014.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中林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对罪犯张中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