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5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卢元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卢元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57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58741Q。负责人:冯伯仲。委托代理人:邱任、饶宇超,分别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卢元欢,男,壮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卢元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周 敬 棠审判员 刘洋人民陪审员袁影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嘉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