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涛与周亚红,陈生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涛,陈生全,周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38号申请人杨涛,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陈生全,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周亚红,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杨涛因与被申请人陈生全、周亚红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杨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生全、周亚红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杨涛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和担保人杨昂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依法为申请人杨涛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生全、周亚红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涛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的房屋(建筑面积75.55平方米)。在查封期间交由权利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毁损或者设置其他权利义务。三、查封担保人杨昂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营盘街的房屋(建筑面积33.61平方米)。在查封期间交由权利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毁损或者设置其他权利义务。上列查封财产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兴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