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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王运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荆门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鹏(特别授权)。被告王运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运娥达成意见为由,于2019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荆门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澜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