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韩吉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吉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523号罪犯韩吉院,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韩吉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担民事赔偿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0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4日入嘉陵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5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10月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吉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72分,月均6.37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韩吉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吉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