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晓萍与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萍,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402号原告林晓萍,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小港村8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用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萍与被告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晓萍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林晓萍担。代理审判员 林源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