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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铜川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岗职工。2014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10月3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刚、代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王益区飞龙小区内6号楼与7号楼中间路边停车位用自带的钥匙将停放在该路段停车位位上的陕AY****号白色福特翼搏越野车、陕BE****号白色起亚佳乐轿车、陕AX****号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陕A7****号黑色宝马740Li进口小轿车、陕B6****号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划伤;2014年10月1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铜川市王益区川口飞龙小区内6号楼与7号楼中间路边停车位上用自带的钥匙扣将停放在该路段停车位上的陕BE****号白色起亚佳乐轿车、陕A0****号白色雪铁龙世嘉轿车、陕B8****号白色现代名图轿车划伤。经鉴定,上述车辆被划伤后的修复价格为687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表示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四、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王益区飞龙小区内6号楼与7号楼中间路边停车位用自带的钥匙将停放在该路段停车位位上的陕AY****号白色福特翼搏越野车、陕BE****号白色起亚佳乐轿车、陕AX****号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陕A7****号黑色宝马740Li进口小轿车、陕B6****号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划伤;2014年10月1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铜川市王益区川口飞龙小区内6号楼与7号楼中间路边停车位上用自带的钥匙扣将停放在该路段停车位上的陕BE****号白色起亚佳乐轿车、陕A0****号白色雪铁龙世嘉轿车、陕B8****号白色现代名图轿车划伤。经鉴定,上述车辆被划伤后的修复价格为68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联系到其家人,其接到家人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7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为2014年10月10日,受害人黄某某报案。2、被害人王某陈述载明,2014年10月10日上午,发现我停放在飞龙小区六、七号楼间停车位上的车陕AY****白色福特车被人划了,车的驾驶室左侧被划一直从前叶子板划到后叶子板。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载明,2014年10月10日早晨我发现我的车陕BE08**白色起亚佳乐车左前门、左后门被人划了。10月14日8时我发现我的车又被划了。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载明,2014年10月10日10时我的车陕AX****白色大众途观被划了,左侧从前叶子板一直划到后叶子板,大概有2米左右。5、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载明,2014年10月10日9时,我发现我的车陕A7****宝马740Li被划了。车的驾驶左侧,从车尾一直划到车头部,划痕比较深,底漆也被划了。6、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载明,2014年10月10日7时,我发现我的车陕B6****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被划了,从左侧前叶子板划到后叶子板。7、被害人吴某某、屠某陈述载明,2014年10月14日早上我发现我家的车陕A0****白色雪铁龙左前门被人划伤了。8、被害人张某陈述载明,2014年10月15日10时许,我从家出来准备开车,发现我的轿车陕B8****白色现代名图轿车被人划了。车左后门和后尾气部被划的底漆都出来了,划了有2米多划痕。9、修车发票载明,被损车辆的修复价格共计7370元。10、铜川市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1)陕AY****白色福特翼搏越野车的修复价为2000元。(2)陕BE08**白色起亚佳乐轿车的修复价为500元。(3)陕A0****白色雪铁龙世嘉轿车的修复价为120元。(4)陕B8****白色现代名图轿车的修复价为150元。(5)陕AX****大众途观越野车的修复价为2000元。(6)陕A7****宝马740Li轿车的修复价为2000元。(7)陕B6****起亚智跑越野车的修复价为100元。评估价格共计人民币6870元。11、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了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出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12、证人童某某证言载明,2014年10月14日6时许我下楼,见我前面走着一个中年男子,该男子走到6号7号楼路边停车位时,我听见一声刺耳的声音,我一看那人不知拿啥东西在划停车位上的一辆白色轿车,那人又往前走了用手里的东西划了第二辆白车,我急着上班就走到小区门房,对里面一个男同志说:“赶快去小区看看,有人划车哩!特征很明显是个光头”说完我就上班去了。13、侦破报告及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10月14日接到报案后,经侦查发现该小区居民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矿医院家属院门口的包子铺找到张某某的妻子,其妻电话联系张某某,将其叫到包子铺,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其没有抵抗及逃跑行为。14、收条及谅解书载明,七辆车的车主收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聂小丽赔偿款共计3870元,均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5、被告人户籍信息载明,在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张某某因划车被行政拘留15日,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6日到2014年10月31日。1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载明,因为我下岗了,心里很烦,也没有固定的收入,当时就是找个事发泄一下。2014年10月14日6时许,我到9号楼对面的广场时,见路边停了几十辆轿车,就走到车跟前用手里拿的尖的钥匙扣,先划了一辆车,然后往前走着划着到小区门房见没有车了,就从飞龙小区出去了。我想不起来划了几辆车,我是见车就划,能划上的就划上,有时见有人来了就把手收回来。2014年10月10日也是在飞龙小区9号楼对面的停车位上,我用钥匙扣划的车,当时划了几辆车记不清了,我是走着用钥匙扣划着。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称,2014年10月16日其妻子打电话说派出所民警找他,随后他赶到妻子工作的包子铺,主动和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联系到其家人,其在家人告知公安机关在寻找其本人后主动到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10月16日因本起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前期羁押的二十三天已折抵刑期;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蔡淑芳助理审判员  师美美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