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玉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6日对被告人张玉香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香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张玉香隐瞒其丈夫董某1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上报相关情况,持续骗取社会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玉香儿子董某2代其向公安机关投案,所骗款项均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2、刘某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领社会养老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香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玉香有自首情节,并全部返赃,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钰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