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68号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委托代理人袁有文,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05元,其余1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胡军卫审判员 赤文肖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