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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750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原告陈某乙,女,汉族,1951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陈某丙,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