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750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原告陈某乙,女,汉族,1951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陈某丙,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