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4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包某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后爱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