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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沈湘琼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湘琼,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湘琼。委托代理人徐俊、余云丹,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楼红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孙妤,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湘琼因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沈湘琼进入红豆人民路9号建筑工地从事粉刷工作。2014年9月1日沈湘琼因左足踇趾远节趾骨远端骨折至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沈湘琼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被告知劳动关系不明。2015年8月26日,沈湘琼向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中天公司在2014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查认为,沈湘琼提供不出与中天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遂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月17日,沈湘琼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2014年9月1日事故发生时与中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锡劳人仲不字[2015]第4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放射科影像检查报告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沈湘琼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带班人张佰傲(音,下同)代签的高支膜坪面工资单复印件,证明与中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录音摘要,证明其在中天公司承包工地上受伤的事实。中天公司否认其与沈湘琼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与案外人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丰和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据其了解情况,丰和公司将粉刷工程又分包给了案外人张白保,由其组织工人施工。为证明其主张,中天公司提供了丰和公司与张白保签订的粉刷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沈湘琼在诉讼中提供的带班人张佰傲代签的高支膜坪面工资单复印件及录音摘要无法证明张佰傲的身份或者张佰傲与中天公司的关系。结合中天公司的抗辩意见以及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建筑分包情况,沈湘琼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受中天公司的指派从事劳动、接受中天公司的管理、由中天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故沈湘琼主张与中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对沈湘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沈湘琼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沈湘琼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是在中天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因工作受伤,故要求确认受伤之日与中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中天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之下提供劳动,有无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中天公司主张与丰和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粉刷工程由丰和公司安排人员具体施工,并提供了丰和公司与张白保签订的粉刷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予以佐证。而沈湘琼陈述的入职经过、工作情况,提供的证据等均指向张佰傲,即由张佰傲负责日常管理、报酬发放等事宜,与中天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沈湘琼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其在受伤后也是与张佰傲商谈工伤赔偿事宜。鉴于中天公司否认张白保和张佰傲是其公司员工,沈湘琼也没有证据证明张白保、张佰傲与中天公司有直接关系,故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中天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中天公司对其有实际用工的事实,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湘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张朴田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嘉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