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与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及第三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枨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丰鑫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朱家宋,朱家琪,朱家兵,郑进金,龚惠秋,张一清,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714号原告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5742053-X。法定代表人叶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东升,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青福村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9015-1。法定代表人朱家宋,董事长。被告福建枨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3号(王龙名城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437283-6。法定代表人谢宜浴,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丰鑫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体育场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9536-2。法定代表人郑进金,董事长。被告朱家宋,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朱家琪,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朱家兵,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郑进金,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龚惠秋,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张一清,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第三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7580-6。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枨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丰鑫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朱家宋、朱家琪、朱家兵、郑进金、龚惠秋、张一清及第三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登记于被告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青福村土地、被告朱家琪名下的位于霞浦县松城街道俊星社区府前路133号301室、被告朱家宋名下的位于霞浦县松城街道西关直街158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于被告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青福村土地(土地权利证书号:霞国用(2013)第×××号)的移户、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登记于被告朱家琪名下的位于霞浦县松城街道俊星社区府前路133号301室(房产证号:20×××95)房产的移户、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三、冻结登记于被告朱家宋名下的位于霞浦县松城街道西关直街158号(房产证号:2×××)房产的移户、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四、冻结登记于原告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鲤鱼岗福宁花苑甲幢101、102、103、104、105(房产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46、20×××49、20×××51、20×××45、20×××62号)房产的移户、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