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叶洪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明荣。被执行人叶洪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乐成卫计征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叶洪华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64268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乐乐成卫计征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叶洪华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64268元的义务。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乐乐成卫计征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赛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赵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