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弓富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富,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弓富,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号柠檬宫舍。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马道巷59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弓富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莲民初字第0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弓富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10元及协助弓富办理合同登记号为Y0707820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易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1号柠檬宫舍第1幢1单元12层11212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本院已执行回本案案款,并将案款691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弓富,由于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办房产权属证手续不全,目前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公司正积极协调筹办中。现申请执行人弓富领取该案款,并向我院出具收条,且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