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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诉被告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2016)川1024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24行初2号原告朱红。被告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朱红诉被告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朱红承担。审 判 长  缪 力人民陪审员  袁国琪人民陪审员  陈海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官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