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王先锋、刘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王先锋,刘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波,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先锋。被执行人:刘吉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先锋、刘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先锋、刘吉燕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风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