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乘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艳玲与周红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玲,周红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乘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杨艳玲,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杨艳春,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周红茹,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玲与被告周红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玲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金霞人民陪审员 于 江人民陪审员 辛丰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