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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郑亚仔与严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仔,严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重字第2-1号原告:郑亚仔,男,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7211。委托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钰。被告:严汉,男,汉族,高州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7252。委托代理人:王伟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仔诉被告严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亚仔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严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亚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3105元,由原告郑亚仔负担。审 判 长  黄 波审 判 员  程柳梅人民陪审员  赖秋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