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郑亚仔与严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仔,严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重字第2-1号原告:郑亚仔,男,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7211。委托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钰。被告:严汉,男,汉族,高州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7252。委托代理人:王伟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仔诉被告严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亚仔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严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亚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3105元,由原告郑亚仔负担。审 判 长 黄 波审 判 员 程柳梅人民陪审员 赖秋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